阿扁官司啟迪196
〔摘要11.8.2010蘋論〕二次金改案,被告全數無罪,扁系人馬歡天喜地,認為還扁清白;藍營人馬怒急攻心,斷言司法已死,事實上都言過其實。
民主體制設計的司法系統,最關鍵的特質是獨立性,免於行政與立法的干擾,而能獨立保護人民個人的權益。在實踐上則採用「三審制」並對較重大案件採「公民陪審制」,防止法官陷入技術本位主義以及個人好惡的獨斷與錯誤。
「三審制」是對錯判的矯正與救濟。所以,二次金改案還有兩次上訴機會,扁系不必高興太早,藍營無須立即喪氣;尤其不能責怪馬總統對法院的不干預。
本案最重要的教訓是我們的憲政體制絕對有問題,特別是《憲法》規定的政府組織弊病百出,早有識者提出修憲建議。最受爭議的部分是總統的職權,到底是內閣制、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這個問題解釋的分歧,造成了二次金改案判決的爭議,也讓21名政客奸商得以在初審脫罪。
法官的判決書是把總統看成準虛位元首,所以金改無關總統職權。其實,這也是國民黨自蔣經國逝世之後二十幾年來一貫的看法,認為台灣是內閣制,旨在打壓李登輝和陳水扁當總統的權力和氣燄。
現在又說台灣是雙首長傾向總統制,所以總統有責,旨在反駁法官的判決。這種可以隨意改動總統權責的認定,目的在對付政敵,自問說得過去嗎?不修憲嗎?
法官若根據法理和不同的法律及法條,判有罪也對,判無罪也對,而且質量差不多時,自由主義法學的觀點是主張判無罪。
法官根據法律判決造成社會不滿,應該責怪法官還是立委?歷屆立委多年來為了怕自己搞錢不方便或辦到自己,都杯葛各種陽光法案。試想如果早有《政治獻金法》、財產來源不明罪,阿扁老早入獄服刑了。現在立委們一臉正義凜然大罵阿扁和法官,忘了是自己造的業。
馬總統說,法官判案不能無視於人民感受,不能孤立判案。這話其實不完全對。人民感受固然重要,但被告權利更重要。國人皆曰可殺,就殺之嗎?
馬兼國民黨主席,竟無力說服黨團通過更嚴格的陽光法案,現在對法官的判決說些討好話,說些彰顯自己清高的話,能不慚愧嗎?
李鈞震:
1. 依據憲法,總統對「金改」並沒有實權,「二次金改」成不成?責任在行政院長,不在總統;但是台北市長對「新生高弊案」,有實權,必須負全責。
2. 總統的職權,到底是內閣制、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馬英九身兼黨主席,在立院國民黨又是最大黨,所以馬英九握有立院修憲的實權;憲政不良,馬英九該負的責任,遠大於陳水扁。
3. 阿扁總統如果要負「二次金改」的責任,馬英九當然也要負「ECFA」的責任,馬英九的中國政策,是不是圖利某些特定財團?例如富邦金控。馬英九也確實收了富邦金的政治獻金,是否有對價關係?
4. 台灣是大陸法系,採「罪刑法定主義」為天條,也就是說如果「法條訂得不好」,法官、檢察官也無能力改變,行政院也只能照做。國民黨立委自己訂的「政治獻金法」,並沒有規定總統不能收政治獻金,何況馬英九自己也確實收了「工信工程」的獻金,還派陳松柱理財。
5. 集會遊行法、羈押法、公投法、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法、憲法……一大堆有問題的法案,國民黨立委擺爛,詐騙納稅人的錢。
6. 馬英九身兼黨主席,在立院國民黨又是最大黨,所以馬英九握有立院修法的實權;法條訂不好,馬英九該負的責任最大。
7. 法官根據法律判決造成社會不滿,應該責怪法官,還是立委?歷屆立委多年來為了怕自己搞錢不方便,或辦到自己,都杯葛各種陽光法案。黨主席馬英九與秘書長都有責任。
8. 馬兼國民黨主席,竟無力說服黨團通過更嚴格的陽光法案,現在說些彰顯自己清高的話,能不慚愧嗎?
9. 馬總統說,法官判案不能無視於人民感受,不能孤立判案。這話其實完全不對。台灣是大陸法系,採「罪刑法定主義」為天條,如果「法條定得不好」,法官、檢察官也無能力改變,行政院也只能照做。
10. 蘇建和、江國慶、王迎先等案,事發當時全民皆曰「可殺」,但事實上檢察官的證據力都不足,結果蘇建和案纏訟20年,江國慶被法官誤殺身亡,王迎先跳河明志。可見得法官判案「重視人民的感受」,是一種白癡、理盲的說法。
11. 馬英九總統認為,法官判案「不能無視於人民感受,不能孤立判案」。換句話說,馬英九認為,法官判案應該要依據「民調」來決定,對不對?
12. 那依據民調,大話新聞的收視率是2100的二倍多,大話新聞認為「應該停止羈押陳水扁」,2100認為「應該關到死」,所以,依據馬總統的看法,法官應該主要參考「大話新聞」的意見來辦案?
13. 民調顯示絕大部分的百姓都認為,「郝龍斌應該為新生高弊案負責任」,所以馬總統的看法就是要求檢察官與法官,都要依據「民調」來偵辦郝龍斌,先羈押起來,押人取供?
14. 依據民調,絕大部分的百姓認為,謀殺尹清楓的,不是李登輝就是郝柏村,所以,馬總統的看法認為,法官是不是應該先把這二個人抓起來?
15. 馬總統的認為,如果可以影響司法官,應該也可以影響財政部長李述德。所以,「第三次的金改」如果有弊案,馬英九總統要負全部的責任?
16. 依據天下、遠見雜誌的民調,藍營的縣市長都比較貪腐、政績墊底,所以,檢察官與法官應該先把胡志強、郝龍斌抓起來,偵辦他們的貪腐?
17. 陳水扁希不希望王又曾、陳由豪繩之以法?當然希望,但是那些人為什麼會跑掉?當然是檢察官與國民黨權貴階級聯手放水,顯然,陳水扁對司法檢調與其他的行政系統,根本沒有控制能力。
18. 馬英九執政一黨獨大,但是馬英九也認為,八八水災、桃園機場漏糞水,都跟他無關,顯然馬英九也沒有權力完全控制行政院。在「朝小野大」的狀況之下,陳水扁根本不可能控制台灣的金融體系。
19.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讓「台北市銀行」以不可思議的低價賣給「富邦集團」,非常明顯是圖利富邦財團,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有沒有權力干涉金融的合併與否?完全阻止不了馬英九,不是嗎?為什麼?朝小野大的總統府,權力比社會大眾想像中小的多。
20. 二次金改案,依據檢察官的起訴書,1.沒有金控老闆自己說「送賄」,2.金控公司也無人得利,3.財政部長也沒按照總統的關心去做事。4.檢察官也查不到具體的證據。不管阿扁多奸詐,顯然檢察官辦案不仔細,證據收集不確實,罪證不足,理當放人。
21. 不論真實上多麼窮兇惡極的人,罪證不足,法院一定要放人。這就是真正的法治社會,依「法」、依「證據」來辦人,不是依「人民的感受」來辦人。
雷學明一審無罪【摘要11.8.2010聯合報╱蕭白雪】纏訟近十年的拉法葉案,海軍前中將雷學明等人一審獲判無罪,檢方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裁示放棄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集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及相關檢察官會商是否上訴。開會過程中,意見不一,有人主張上訴,但也有人認為雷學明等人縱使在行政處置上有諸多違失,但依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有舞弊等刑事不法犯罪。
「罪刑法定主義」談扁案判決 〔摘要11.8.2010自由◎ 鄭文龍〕依台北地院所公布的判決摘要,扁獲判無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二次金改等經濟事務,並非總統之憲法職權:合議庭依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學者研究結果,均認為我國憲法關於總統職權係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之職權係採概括規定,因之,認金融機關合併之事項,並非憲法所列舉之總統職權。因此判決扁無罪。
二、檢察官並未證明企業所交付之政治獻金或捐款,與扁有何「對價關係」。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l項第3款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必公務員具法定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始足當之,此為最高法院一向之見解,上開行為既均非總統法定職權,依刑法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只能為無罪之判決。
四、洗錢部分,檢察官無法證明國泰世華銀行保管室內之現金,為被告吳淑珍、陳水扁貪污之不法所得,故亦為無罪之判決。
五、另檢察官所指陳水扁諸如打電話予李庸三部長、傳話富邦金蔡萬才、阻止他人購買中投等行為,亦均非關總統職權之行使。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應釐清,不應混為一談。
有些藍色政治人物則氣急敗壞,發言攻訐,已處於不理性狀態,並有候選人試圖藉以干涉審判。顯然視法學上之「罪刑法定主義」如無物,顯然對台灣民主法治之發展不利。
「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學的ABC,亦即對於被告的行為,是否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不可因人而異,也不是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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