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專題
【摘要10.17.2010聯合報╱王健壯】一場「白玫瑰運動」敲響了司法警鐘,也暴露了法官在判決時的離譜荒謬。 幾位資深法官涉嫌貪瀆,更揭發了司法黑幕。
但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官司,被法官史無前例地重判八個月,並且褫奪公權三年,卻在各界檢討司法的聲浪中,出人意料地竟然無人聞問。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對李文忠案的判決都會有判決不公的質疑:其一,選舉言論官司,過去從未有判刑半年以上而不得緩刑者,何以李案破例重判八月?
其二,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屬言論自由範圍,也符合大法官509號解釋之合理確信與合理評論原則,但法官何以不依憲依法予以保障?
其三,重判八個月已屬離譜,褫奪公權三年更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不可思議至極。
此案判決攸關「言論自由」至鉅,但台灣卻竟然仍有人要因「選舉言論」而坐牢,這不但是政府宣示「保障言論自由」的反證與諷刺,也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但對後果這麼嚴重的一項判決,唯一擁有非常上訴權力的檢察總長,卻到現在仍未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啟動救濟被告的特別訴訟程序。
李文忠案三審宣判至今已兩個月,檢察總長對此案引發之種種議論,絕不可能一無所知,但既有所知,難道檢察總長不認為此案之判決與訴訟程序,明顯都有違背法令之處?
李文忠案在訴訟程序過程中,應傳喚證人而未傳喚等,也「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自當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
即使根據最高法院97年第七次刑庭會議,對非常上訴條件所作的限縮性解釋,李文忠案也符合「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有原則上之重要性」,「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等三項條件。
檢察總長雖不能因個案,動輒輕易啟動非常上訴,但對符合多項非常上訴條件的李文忠案,該提而未提,無動於衷至此。
檢察總長黃世銘自四月接任總長迄今,尚未提起任何一件非常上訴案件,但他應有「有,請自李文忠案始」的勇氣,否則,李文忠兩天後即將入獄,司法史上又將憑添一樁冤案錯案,既有損他個人的進步形象,也有礙於整體的司法改革。
李鈞震:
1. 黃世銘,不太可能幫李文忠上訴。
2. 阿扁沒有優先提名他當檢查總長,他可能對民進黨懷恨在心。
3. 所以他可能會遷怒於李文忠。而遷怒李文忠的作法,會得到許多「支持獨裁者蔣經國族群」的讚賞,這種社會氣氛會鼓舞檢察官、法官去踐踏人權。
4. 加上他生平沒有參加過世界性的人權組織,也沒有幫助中國的人權運動,在獨裁者蔣經國統治時期,他站在獨裁者那一邊很習慣,習慣成自然。
5. 黃世銘也沒有參與野百合運動、野草莓運動,也沒有公開支持鄭南榕的「言論自由」,更沒有公開要求半獨裁者李登輝,在各級學校宣傳「世界人權宣言」。因此人權觀念不足,崇尚獨裁政府體制。
6. 檢察官如果崇尚獨裁體制,那自己的權力威力就會更大,因此沒有理由與慾望去支持民主人權。這是鐵律。
7. 台灣的法學學者,多數沒有國際學術地位,知識水準不足,因此台灣要推動法治、偵察不公開、無罪推定…困難重重。當然,黃世銘也沒有國際學術地位。
8. 但是,黃世銘的法學素養,確實比馬英九、羅智強、蘇俊賓、蘇起、金溥聰還要好,但是不如蘇永欽那個擁護獨裁政權的學者。做人,講話要公道。
9. 檢察官、法官會濫權、公報私仇、喜好漁色,這是社會大眾的共識。司法官也認為這種共識很好,所以對自己內心討厭的人判重刑,這是理所當然的。
10. 現在讀法律系想當司法官的人,多數都有當了司法官可以「公報私仇」這種思維模式,所以羈押陳水扁六百多天,違背世界民主國家的常態,也變得很正常。
11. 法官、檢察官、法學院教授,誰在從事人權運動?誰在聲援中國的人權鬥士?基本上,台灣多數的司法官都認為劉曉波是笨蛋、活該。其實馬英九也應該認為,劉曉波是笨蛋。
12. 國民黨的傳統認為,司法官一定要巴結執政權貴才會有前途。雖然,總統、行政院長不能直接指揮檢察官辦案,但是可以透過法務部長控制司法官的升遷管道與評鑑,因此,檢察官為了升官發財,多數還是會配合執政權貴。
13. 陳長文、曹興誠、趙少康一直認為台灣的檢察官違法濫權,這是因為這幾個人不是當紅政治權貴,比較過氣了,所以沒有檢察官理他們的人權。
14. 台灣的新聞媒體不敢嚴格地監督爛司法官,導致台灣的司法不獨立,沒有國際性的學術水準,這都是因為記者們害怕被司法官「公報私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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