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政績289
【王健壯 中國時報2010.08.19摘要】21世紀已經過了十年,但台灣竟然還有人會因為言論,而且是「選舉言論」,被法院判刑必須坐牢這種事情。
台灣選舉有個特色,就是選舉官司特別多,候選人跑法院就像跑攤一樣勤快,動輒按鈴控告對手違反選罷法,犯了「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
但這些選舉官司通常祇是選戰造勢花招,選舉一旦結束,官司不是兩造和解,就是法官對被告輕判結案,其中又以無罪判決居多,有罪者也通常可易科罰金,而無須入獄服刑。
但李文忠的選舉官司,卻被法院罕見地以八個月有期徒刑,並且褫奪公權三年的判決定讞,如果最高法院檢察長不願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李文忠將成為因選舉言論入罪坐牢的第一人。
這場官司的背景是:兩年半前,李文忠競選北縣立委時,有次接受媒體採訪講了這樣一段話:「我的對手當過市民代表、縣議員、市長,他選舉都用傳統方式,也就是買票方式,他還有一個太陽餅弊案,我的清廉則經過考驗」,就因為這句話,被他的對手盧嘉辰控告他違反選罷法。
但一審法官卻判決李文忠無罪,理由是:盧嘉辰確實因太陽餅弊案而被檢方偵辦,他的部屬也被起訴,可見李文忠所言並非憑空捏造,而且他的言論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受保障。
盧嘉辰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改判李文忠有罪,理由是:李文忠發表言論時,太陽餅弊案尚在偵查中,他指控對手買票顯屬憑空杜撰,也是基於真實惡意,再加上他有妨害名譽前科,因此判刑八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
李文忠不服二審判決也上訴,最高法院卻將他的上訴駁回,三審法官不但支持二審見解,更新增了一項有罪理由:李文忠的言論屬於「陳述事實」,而非「發表評論」,與言論免責無關。
但二、三審法官的判決,卻被人質疑量刑過重,理由是:如果李文忠有罪,其他選舉官司中比他更有罪者不知凡幾,例如,邱毅曾於兩千年總統選舉時,指控陳水扁夫婦炒股牟利,一審雖判邱毅有期徒刑四個月,但高院最後卻以「合理懷疑」理由判決無罪。
再如,許榮棋曾於謝長廷競選高雄市長時,指控他是調查局抓耙仔,但高院卻根據大法官509號解釋,判決許榮棋無罪。
換句話說,審理選舉言論官司的法官,在認事用法上,通常都採取「但可寬則寬」的原則,但李文忠案的法官,尤其是二審法官,卻顯然採取「但可嚴則嚴」的判決標準,別的法官可輕判被告六個月以下刑期,但他們卻反其道加重量刑,而且一加就是八個月,好像非把李文忠打入大牢不可。
選舉言論,是選舉攻防的武器,攻擊性的言論,例如李文忠的涉案言論,通常又都是對於對手的批評,這些批評當然應屬於「意見表達」的範圍,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也符合「合理評論原則」的要求,縱使這些言論的內容再不足取,法院也應依法保障。
更何況,李文忠發表指控對手買票言論時,檢察官正在偵辦他對手所涉嫌的弊案,可見他的言論確有所本,檢方的偵辦也讓他合理確信他所發表之言論應屬真實,依據五○九號解釋文,行為人既然合理確信其為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自然也不應負擔選罷法的誹謗刑責;再退一步說,即使要負刑責,也不至於罪及入獄。
一個人坐牢,不僅改變一個人的一生,也會改變跟他相關的所有人的一生,李文忠的言論雖是負面選舉言論,但法官卻要他為此而付出坐牢代價,如此認事用法,實在很難服人。
但在社會各界檢討司法官的聲浪中,李文忠案受到的關注卻顯然太少,少到令人寒心也令人憂心,不知言論自由究竟為何物。(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法官私人恩怨 扯入判決【摘要8.19.2010林濁水】根據司法院公布裁判書資料,2000年到現在,同樣涉及這一個法條,而上訴到二審法院的案件可以找到27件。這些案子大部分一審時判決無罪,共16件。所有上訴案件中高達17件維持原判,5件一審有罪二審改為輕判或撤銷改為無罪。加重的只有5件,比例很低。
這顯然是因為法官考量到,憲法精神是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人民最大限度的維護才能監督政府、官員,乃至公職候選人,因此固然個人名譽也應受保護,但兩者之間仍應求平衡,不能失於一端,民主政治才能順暢運行的緣故。
27案所有判刑最高的只有6個月,李文忠判8個月,一枝獨秀是第一名,所有褫奪公權一般只有一到兩年,李文忠3年,同樣是冠軍。刑度既然第一名,按理其惡意之強,犯意主動性應該也是第一才對,但事實上相反。
首先,其他被訴的行為都是以具體的「文字、圖片、印刷品」,甚至演講來進行「誹謗」,這些行為李文忠都沒有。
其次,李說對方買票的場合,是在被訪問到競選對手盧嘉辰立看板,指李賄選時防衛性的回答。
第三,當時盧因賄選被偵查,而報紙媒體廣為報導,已經是公眾廣泛知悉的事,李的批評有所本,因此一審認為盧賄選與否李「足以確信其為真實」,所以「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判決無罪。
審判長張傳粟和李文忠,在伍澤元的官司中有激烈過招。李大可依最高法院「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判例聲請張迴避,李未聲請,張也就大剌剌地主持審判,做成重判。
張,當年是伍案的二審受命法官,不只把伍從一審無期徒刑改判15年,而且還以「否則難以痊癒」的理由准他保外就醫,讓他生龍活虎地跑基層選立委。
審理過程疑點重重,如卷宗中連方瑀匯給伍堂弟3528萬元匯傳影本,張先說沒看見,然後又出現,榮總開給高院的伍的醫療資料症狀欄空白……等等。這些李大力抨擊。
長期以來社會強烈批評司法是有錢或有權判生,無錢無權判死。但還有一種同樣嚴重傷害到司法公平,甚至造成冤獄的,那就是「有怨判死」。
怨有兩種,一是政治的怨,一是個人恩怨。前者在戒嚴時期是常態,司法成了政治迫害的工具,離奇的則是已解嚴的2008,國民黨奪回政權後,司法盛行「辦綠不辦藍」,一直到蘇治芬收押事件達到了一個高峰。
張對李有無政治的怨不得知,但個人的恩怨則確非同小可。判決超長,不成比例的褫奪公權,則政治判決性格鮮明。
李鈞震:
1. 陳水扁被收押的時候,林濁水、李文忠與王健壯,都抱持「有罪推定論」,認為一個人只要被羈押就罪該萬死,絕對都是有罪。馬英九說:多行不義必自斃。
2. 如今李文忠被三審定讞,確定毀謗別人,應該坐牢,王健壯、林濁水卻認為,法官不公平,應該盡量「無罪推定」才對。這就是雙重標準。
3. 一個人為什麼會有雙重標準?1.知識水準不足。2.對真理沒有信仰。3.高中公民法治常識不足。4.周美青說:家教不好。
4. 本來台灣就有很多爛法官,在伍澤元案發生的時候,李文忠就應該知道,台灣超過五十歲以上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應該馬上被淘汰,這些爛法官多半都是國民黨籍,絕大部分接受國民黨秘書長的指揮來辦案。
5. 但是,林濁水、李文忠、王健壯都輕忽這件事情。刻意輕忽扁政府所推動的轉型正義;在半獨裁者馬英九執政之後,也沒有繼續要求馬英九政府推動「轉型正義」,加速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以避免圖利國民黨、包庇國民黨的權貴階級。
6. 李文忠應該認命,生活在半獨裁的國家,這是必然的結果。況且李文忠對「言論自由」的信仰,遠遠不如鄭南榕,才會今天有這樣的下場;這也應該怪自己,學識、遠見都不夠水準的後果。
7. 所謂的轉型正義,最基本的就是在獨裁統治的時代擔任的黨政高官與司法高官,每一個人都必須經過嚴苛的司法檢驗,追討其過多的家產,並且把獨裁政黨的「黨產」全部充公。王健壯、李文忠與林濁水,對轉型正義沒有信仰。
8. 信仰,就是為了真理,犧牲生命也在所不辭。李登輝、黃昆輝、馬英九、朱立倫、金溥聰、吳敦義、羅智強、蘇俊賓、彭文正、蘇蘅,對「轉型正義」都沒有信仰,因此,不可能產生浩然正氣,這是一群沒有社會正義感的庸才。
9. 沒有經過轉型正義,絕大多數的高等法院法官,一定看錢看權辦事,所以,過幾年李登輝、馬英九等等許多人,因為國務機要費、政治獻金而被起訴、羈押,就不要抱怨,要認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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