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新聞自由度 台灣倒退四名 全民之恥

馬英九政績144

【摘要4.30.2010 蘋果 於慶中】美國著名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昨公布「2010年媒體自由:媒體獨立全球調查」報告,台灣新聞自由在196國當中與西班牙、波蘭等並列第47名,和去年43名相比,微幅下滑,報告點名台灣媒體「置入性行銷」去年盛行,媒體獨立性受質疑

報告指,台灣是亞洲享有最大新聞自由的國家之一,「台灣充滿生命力與多樣化的媒體,積極報導政策與受質疑的錯誤施政。」然而因全球金融海嘯危機,媒體擁有者採取的行動,及政府對公營媒體社論內容的影響,所形成的「置入性行銷」,在過去一年讓媒體獨立性受質疑

報告指在中國投資的蔡衍明,其旺旺集團買下中時集團後,報社對馬政府及兩岸關係的批評軟化,令人質疑中國政府對台灣言論自由的影響力。對此,《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受訪表示,沒看到原文,不回應。

此外,去年媒體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的訴訟,執政黨介入中央社人事、新聞局與公共電視間互鬥等事件,以及20052008年多家報社關閉,只剩《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四家主要報紙,可能導致編輯走向受老闆、廣告主的政治和商業利益左右。

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李俊毅批,馬政府控制媒體,置入性行銷無孔不入。

李鈞震:

1.     兩蔣統治時代,就是獨裁統治,沒有什麼言論自由,還會大興文字獄,在那個時代的大學生,絕大部分都學會了、習慣了箝制言論自由,誰敢否認!

2.     在兩蔣統治時代的大學生,現在如果當官,非常就容易實行獨裁統治,因為很習慣那種氣氛,覺得這樣子很自由,可以去箝制別人,還很爽!

3.     羅智強被酬庸去擔任中央社的副社長,當時李鈞震就批評,他又沒有新聞學專業,被酬庸到那個地方來箝制新聞自由,一定會導致台灣的言論自由倒退,果然如此!羅智強不聽老人言,害馬英九的政績一團糟,害台灣的新聞自由倒退,真是朽木不可雕也。

4.     馬英九其實很習慣蔣經國統治時代的社會氣氛,他非常不習慣民主自由,為什麼?因為在民主自由的社會,要自由競爭,得要有真本事,沒有辦法靠關係。要靠關係、要酬庸別人、要被酬庸,這都是獨裁統治時代的習俗。

5.     馬英九團隊,都非常厭惡李登輝與陳水扁,就是因為這二個人強迫社會大眾要自由競爭,所以沒有辦法再享受特權、被酬庸,所以馬英九團隊認為,這二個人很獨裁,比蔣經國還要獨裁。

6.     蔣經國希不希望自己有民主光環?當然希望。蔣經國希不希望美國稱呼他為民主先生?當然希望。那為什麼不去實行憲法?為什麼不去遵守世界人權宣言?一方面知識水準太差做不到,一方面自己習慣獨裁統治的生活。

7.     廢話!獨裁者當然喜歡獨裁統治的生活。喜歡蔣經國的人,99.9%都有獨裁者性格,都喜歡被酬庸,也喜歡酬庸別人,然後結夥去官商勾結。宋楚瑜一定不敢否認!

政府包庇十大通緝要犯【摘要4.30.2010邱彰蘋果】《個資法》的立法者,原意不單純,因為該法不但用字模糊,破洞百出,而且根本就無法執行。

舉例說:個人資料若取自「一般可得來源」,就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一般」指的是一般民眾,還是一般專業人?還是一般雙重國籍人士,還是一般雙重國籍的專業人士呢?像是美國律師可以取得美國中情局的資料,算不算是「一般可得來源」?

還有「當事人可以主動請求刪除、停止使用相關個人資料」的字樣;請問如果資料來源是美國,美國《憲法》保障知的權利,絕不會因為當事人的要求就刪除資料,那麼《個資法》還有尊嚴嗎?

所以只要有心人士,把當事人的資料,置入維基百科或其他美國網站,就會成了「一般可得來源」!而且,當事者若要求這些網站刪除他們不欲為人知的資料,一定會被拒絕的。

因此邱毅不必擔心,他以後要爆料,不妨先把獨家消息放在網路上,讓一萬個人看到,再開記者會,他的消息就是得自「一般可得來源」了!或者,他乾脆去美國開記者會,讓華人媒體先報導,台灣的轉載就是來自「一般可得來源」了!

在地球村早已成形的今天,台灣法律若不考慮與國際法律接軌,就會造成對國人的傷害與歧視。

再舉例:根據新法第二條,個人犯罪前科的資料得到保護。但有些惡性的犯罪,若不揭露,就會危害到弱勢族群;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隱私權比不上社會知的權利。

美國的《梅根法》(Megan Law)就是個最好的例子!美國人皆可從電腦上找到自己社區中強暴犯的詳細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及照片。但,如果這名強暴犯正好也有台灣國籍,他就可以在台灣隱匿他的過去,讓台灣婦孺暴露在被侵害的危機下,這不是明顯的欺負台灣人嗎?難道當台灣婦孺就活該嗎?

最可笑的是新法第42條及第50條,竟然還管到國外去了!第42條的意思是,台灣人不能在國外揭發台灣人的隱私,也就是邱毅不得在美國揭發陳致中的社會安全號碼;但如果邱毅在開記者會時,找個金髮藍眼的外國人來做揭發就完全可以。這不但歧視台灣人的發言權,還可能違憲。

50條大致是說,台灣人不能在國外蒐集及利用台灣人的資料。立法者大概忘了網路早已被發明,而網路上的資訊是無國界的。

立法者也忘了將新法「澤被古人」,所以若有人想發表一篇「蔣介石的醜事」,根據新法第20條,他必須找到蔣介石的後代出一份書面同意,否則就不能發表;但萬一他研究的對象沒有後代,那他要找誰寫書面同意呢?

拜新法的庇護,法務部十大通緝要犯的名單不見了,媒體再也不能列出十大強暴犯了,除非他們每個人都書面同意。都什麼時代了!連冰島的火山灰都會影響到台灣的個人,竟然還有人肖想關起門來開時代的倒車,企圖以法律當做個人的遮羞布,台灣立法者的水平也未免太令人失望了!【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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