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推動廢除死刑 政府不能卸責

馬英九政績138

【摘要4.23.2010瞿海源 蘋果】馬英九總統說,廢除死刑是國家長遠的目標;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日前在立法院公開宣稱,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新上任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多次公開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強調,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台灣是否跟進,只是時間點的問題。

從總統到部長、檢察總長,乃至於立法院國民黨的黨鞭都表明要廢除死刑。可是,不論總統或部長 、檢察總長,都還沒公開說明為什麼他們主張廢除死刑?他們的主張和政策制定和執行有密切的關係,所以他們必須提出清楚說明。不能說了廢除死刑是目標,馬上又拿其他理由來否定。

政府決策者,在表示廢除死刑的立場時,習慣性地表示廢除死刑沒有時間表。沒有時間表的說法,實際上卻意味著政府有意無限期不廢除死刑。沒有時間表就很可能是說在任內,總統或部長可以不要完成廢除死刑制度的建立,因為他們的任期都不是長遠的。

其次,政府決策者也常以民意來做為不推動廢除死刑的藉口,說是要等待民意大多數都同意,再來廢除死刑。但是「民意」並不是這樣簡單。不論是要維持死刑還是廢除死刑,都還有許多相關配套措施要做。

近來總統提出要加強受害者家屬的保護、死刑判決合議庭必須做出一致決、甚至最高法院對於死刑判決應採言詞辯論等。更重要的是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有88%的民眾認為,死刑判決有錯判的可能,於是即使是支持維持死刑的人士,也都呼籲司法程序必須要十分周密。

所有維持死刑或廢除死刑所需的配套措施,大多做得還不夠或做得不好。特別是在維持死刑的狀況下,這些措施顯得特別重要,可是在處決人犯後,政府也就覺得已經維護了社會正義,就不必再積極去做什麼。

例如受害者家屬保護,就做得很不理想。這些所有的配套措施都是政府責無旁貸要積極去做的,民間只能倡議、只能協助,但主政者需要落實和負責他們所提出來的政策。

廢死要在平等對話下進行【摘要4.23.2010林志潔 蘋果】日昨代表反對廢死或有條件廢死的群體,以學者身分出席我國目前是否應廢除死刑的公聽會。會議未發生過激衝突,足堪欣慰,然而有幾點建議,有必要提出給支持廢死的團體參考。

首先,有某些支持廢死的意見,動輒以人權大帽子,妖魔化被害人和反對廢死群眾,把意見不同的人描述成充滿報復心、不懂寬恕的妖怪。若廢死團體一面說死刑是國家暴力的壓迫,一面又以優越身分、專業語彙與「人權」,壓迫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這實在是標準不一的偽善。

其次,法律人應該提出具體的步驟和證據,證明目前台灣有必要且有能力在《刑法》中完全刪除死刑的條文。台灣目前44名死囚,確實有部分可能因過去訴訟體制不健全,而有誤判之虞;但這與我國立刻要廢除死刑、我國廢除死刑之後司法信賴度會提高、或者我國廢死才是重視人權云云,沒有必然的關聯。

冤獄,也可能發生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受刑人身上,單挑死刑來處理,不也是另一種不正義?廢死團體自己也了解,非洲、亞洲都有國家廢除死刑,理由並不是因為該國人權很好,而是因為該國司法太差,擔心極權政府的司法迫害,香港在回歸中國前的廢止死刑,即為一例。

司法人權的關鍵是司法的信賴度,而信賴度的提高,不能僅靠一味攻擊檢察官、法官來達成,每一個與司法體系有關的人,包括律師和學者在內,都要反躬自省。

把手指指向別人,比反省自己容易,但唯有從改變自己做起,才能贏得別人的尊敬和認同。從根本去改革台灣司法,徹底解決死刑存在的弊病,那支持廢死的團體可得好好思考自己的「態度」,究竟哪裡有問題了。

李鈞震:

1.     司法人員是人民的公僕,國家是由百姓(主人)來組成的,如果公僕取得特權,可以結束國家主人的生命,那麼這就是違背民主國家的憲法;司法人員如果要有權力處死百姓,只有一個原因,這個國家是獨裁統治的國家。

2.     所以,主張政府有權力對百姓處以死刑的人,就應該支持獨裁統治或帝制;支持民主政治的人,就沒有資格主張政府有權力處死百姓。

3.     任何一個人的犯錯,都是因為教育不足所產生的結果。教育不足,有個人的原因,有家庭的原因,有學校的原因,也有社會的因素(包括新聞媒體)。

4.     總統、行政院長也會犯錯,他們犯錯的主因就是過去所受的教育不足。對於一個所謂「人神共憤」的犯人,學校教育不用負責任嗎?社會權貴階級不用負責任嗎?為什麼權貴階級的過失,要完全由犯錯的人單獨來扛呢?

5.     上樑不正下樑歪,法院審判一個觸犯法律的人,如果沒有連家庭成員、學校老師、政府一起審判,那麼這就是便宜行事,根本不公平。

6.     法律一定要考慮公平性,不可以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政府行政疏失害死百姓,等於公僕涉嫌故意害死國家主人,應該罪責要比國家主人間的衝突要來得大。但是,目前台灣多數的法律只懲罰弱勢百姓,優待權貴階級。

7.     對於受害者家屬而言,只處決了犯人,這絕對不公平,受害者應該得到身心的補償;所以加害者,應該坐牢,以「時間」來補償受害者的心裡,同時,加害者應該工作,以「金錢」來彌補受害者的生活損失。政府沒有做好社會與學校教育的工作,政府官員也應該罰款…。

8.     也許有些加害者,需要工作30年以上,付出「時間與金錢」的代價,才能稍微彌補受害者家屬的身心。只是衝動地把人給處死,這樣太便宜了加害者,絕對不公平。

9.     有些司法官情緒失控,太衝動把人給處死,結果造成許多案件真相不明,導致受害者與加害者都沒有得到司法的正義,例如蘇建和案,之所以沒有辦法判決確定,主因就是王文孝被槍決,關鍵證人就失去了。基本上,蘇建和案最該負責任的是判王文孝死刑的法官。

10.  依照白冰冰的標準,陳進興殺白曉燕應該要槍決,那殺尹清楓的主謀,不是李登輝就是郝柏村,那二個人都有嫌疑,所以都應該長期羈押,直到有人承認為止,再槍決。

11.  不只是死刑犯可惡,許多被判無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犯人都很可惡,那些受害家屬都希望全部都槍斃,沒有槍斃都不公平。所以,槍斃四十四個死刑犯,絕大部分的人還是覺得不公平。

12.  如果加害者付出30年的牢獄,還不能夠彌補受害者的損失,還不算負責任。法院應該考慮長期給予加害者「抽血、抽骨髓、割皮膚、割器官」來販賣,以「金錢」彌補受害者家屬的損失。

13.  寬恕,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力;消除社會紛爭,是知識份子的責任。有許多受害者家屬,報復心太強,導致後來變成加害者,把報復心發洩在家人的身上、發洩在鄰居的身上,甚至發洩在自己的身上,這就助長了社會的暴力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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