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政績122
【摘要4.12.2010蘋論】反應遲鈍是外交部的悠久傳統。上周六泰國發生流血對抗,外交部沒有發布紅色警示。在昨一早「嚴正抗議」之後,突然於11時發布新聞搞,宣布調升曼谷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何以前倨後恭?是因為周末放假嗎?
據統計,目前在泰國的台灣遊客有3千人,其中約有2千人在曼谷。如果外交部堅持不必改為紅色警示,有人受到傷害,外交部如何負責?有民眾說:「馬政府外交休兵,部長也休假,讓大家快休克了。」
曼谷自己都宣布「緊急狀況令」,香港已發出最嚴重的黑色警示,而我們外交部在被批評後,不知趕快修正,還「嚴正抗議」呢。
外交部的前身是滿清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籠罩著顢頇無能、暮氣沉沉的腐敗屍臭味。他們步調緩慢,完全無法應付帝國主義對滿清國的嚴峻挑戰。民國以後的外交部即傳承這樣的機關文化,傲慢自大,自我感覺良好。
總理衙門,基本上不是想如何與外國建立積極正面的現代國與國之間的關係,而是如何應付洋鬼子找麻煩,如何敷衍、打混、應付、延宕、走過場等中國傳統官場的對策伎倆。
台灣外交,笨重而不靈活,從多次對國際事務的反應緩慢就可得見。外交部還很傲慢,自認為懂洋務,說洋文就比別的部會高人一等,典型落後國家現象。此外,外交部還有個心態,以為台灣與中國關係緩和,雙方外交休兵,外交部就西線無戰事了。外交部是否該裁撤了呢?
駐外官員與陸女同居策反 國安局處理慢半拍 【摘要4.11.2010聯合晚報╱高凌雲】國安局去年爆發駐中美洲巴拿馬楊姓少將桃色糾紛案,國安局接到投訴後,一年多沒有懲處,直到監察院介入才積極處理。
國安局駐中美洲H國另一位丁姓軍官,數年前違反規定與大陸女子同居,用錢收買中美洲官員,曾未經報備與大陸官員接觸,意圖策反對方,未料卻被對方提出更優渥條件「反策反」。
李鈞震:
1、 反應遲鈍,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專業能力,不夠博學多聞所造成的結果。
2、 官僚腐化,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專業能力,不夠博學多聞所造成的結果。
3、 馬政府的外交部官員,沒有隨時注意國際情勢,沒有隨時注意國人在外的安全,這就是瀆職,也是貪圖高薪卻好吃懶做的具體證據,這就是貪腐,施明德一定不敢否認。
4、 台灣的外交官,沒有經濟學、醫學、科學、聖經、環保等知識的學術地位,根本無能力與歐美上流人士溝通、協調,因為根本抓不住他們真正的思想核心;在東方也無力,因為台灣的外交官員,根本沒有實踐《四書》的能力。
5、 台灣的外交官員與外交系教授,根本只是另一種形式的特務,或是陪酒牛郎。外交部官員絕大多數都是拜金主義者,根本無能力解決友邦長期的社會問題。
6、 台灣的外交官,如果五育均衡並重,學有專精,具有國際學術地位,就可以提供比他們國家智庫還要專業的建議,當然就會讓台灣受到他們的敬重,這才是台灣的外交前途。
【摘要4.12.2010自由◎ 張錦傳】馬政府執意要和中國簽署ECFA,民進黨和台聯都要求舉辦公投。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質疑,那為何民進黨執政時和邦交國簽署FTA時,沒有舉辦公投,卻要求在簽ECFA前辦公投?是雙重標準。羅某的民主ABC實在有夠差!
公投,是針對有爭議的議題才要舉辦公投。民進黨執政時和中美洲的邦交國簽FTA時,並未引起任何爭議,當然不需公投。
而且公投主要是賦予人民和在野黨的權利(依據本國鳥籠公投法,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形之下,才能由總統發起),當時在野的國民黨和親民黨既未提出質疑,也沒要求公投或辯論,何需公投呢?如果要問當時為何沒提出公投,應該要反問國民黨自己為何不提出才對吧!
如果說「簽FTA是經濟議題,不用公投,依此推論簽ECFA也是經濟議題,所以,也不用公投」。這也不通!比如昨天全家去吃大餐,沒有公投,但今天要吃的大餐如果包括河豚,恐怕就要公投了。
羅智強還說,民進黨主張是因為ECFA與對岸有關,所以要公投。如果說,議題碰到「中國大陸」就要公投,為什麼民進黨執政時開放936項「大陸」農產品進來,沒交付公投?
羅智強難道不知道,開放936項「大陸」農產品,根據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的說法,是在2001年;而公投法是在2003年公布、2004年正式實施的? 總統喜歡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總統府發言人卻連公投法都說得零零落落、成為笑柄…
請馬總統「依法行政」 【摘要4.12.2010自由◎ 黃帝穎】為促使「雙英辯」雙方資訊對等,民進黨希望總統府提供ECFA相關資訊,包括媒體揭露早期收穫清單之台灣五百項、中國七百項,以及ECFA草案二十條的內容和政府曾委託智庫進行ECFA決策參考的評估報告,但遭總統府拒絕。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規定,政府有公開資訊之義務,是為了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了解、信賴及監督。
故馬政府擬簽訂之ECFA,其委託智庫研究的經費是由全體納稅人所支付;又政府與中國洽談的清單與政策制定,除了人事等開銷由全民買單外,其內容更涉及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重大權益問題。
當然台灣人民作為繳稅給政府的頭家,可以要求政府公開相關資訊,以公平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效增進人民對ECFA之了解、信賴及監督。
再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已明文規定,政府之對外關係文書、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皆屬應主動向人民公開之事項,而ECFA是馬政府之重大政策,其相關之評估報告與計畫,符合前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施政計畫」與「研究報告」之應主動公開要件。
又我國與中國洽談之早期收穫清單應屬「對外關係文書」,政府依法並無迴避公開之空間,若ECFA真的禁得起全民檢驗,懇請馬總統「依法行政」,公開相關資訊。【作者為律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