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馬當局不斷壓迫新聞自由

馬英九政績137

【摘要4.22.2010蘋論】台灣以前在國際評等上曾經獲得高分,並引以自豪的言論(新聞)自由,自馬總統上台後一再遭到閹割,國際評等連年下降,充分彰顯馬當局的管制心態。

立法院前天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定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病歷、犯罪前科、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都納入保護。媒體及民意代表若要向他人蒐集個資、處理和利用之前,除非個資已公開,否則都要先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同意,違者最高可罰50萬元。

本來還有「媒體免責條款」,算是保護新聞自由,但藍委謝國樑提案增訂「民代免責條款」,為爆料立委解套,結果法務部把兩項免責條款都刪除。若三讀通過,以後媒體抓到名人歪哥,立委查到官員貪瀆,未經當事人同意都不能公開爆料。

這個草案是法務部提出的。法務部是個非常保守僵化的衙門,設法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針對這次修法,法務部某官員就舉例指出,未來如果媒體報導某名人在台北街頭與女子接吻,必須徵得女方的同意才能報導。

換句話說,吳育昇太早與孫仲瑜開房間了,如果忍到本法通過後再上薇閣,基本上讀者知的權利就受到限制,不會有孫的故事,吳受到的社會壓力也較輕,因為孫不同意,媒體就無法報導她,整個故事也就不完整。

美國大法官對名人隱私權做過精闢的見解。名人因平時就享有媒體曝光和社會資源的特權,所以隱私權的門檻按「比例原則」應比一般人低;況且名人因那些特權而賺進很多報酬,隱私權相對理應較平常人少。台灣的這個修正草案完全違背了這項精神。

台灣很多公私機構,都有不肖份子把民眾個資洩漏賣錢,法律也有不同的《民法》、《刑法》條文可供判決,為什麼還需要修正草案?尤其引發無謂的限制新聞自由爭議,讓台灣的國際評等一降再降,到底是什麼目的?

現在台灣唯一比中國優越的就剩民主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也是國際上願意聲援台灣的重大理由。馬總統的管制態度喚醒了衙門的官僚主義基因,法務部這個倒退誤國的修正草案就是證明。

馬當局的愚昧,證實了「笨!是防不勝防」的,馬若要改善台灣國際形象和國民黨政府形象,就須拿出魄力,扭轉這次荒腔走板的修法。

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中國時報 社論2010.04.22摘要】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

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

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

    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

公務機關呢?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李鈞震:

1、 媒體有什麼資格報導孫小姐的「個人資料」?孫小姐是平民百姓,也不是娛樂圈人士,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公開她的個人資料,最多只能公開她叫「孫小姐」。

2、 新聞媒體應該監督權貴,絕對不應該緊盯平民百姓。報導吳育昇色情事件,重點是吳育昇這隻權貴,要如何鉅細靡遺都是應該;至於孫小姐,只能輕描淡寫,絕對不應該公開其「個人資料」,這樣才符合憲法與新聞專業。

3、 立委也沒有資格公開平民百姓的「個人資料」,縱使他有貪贓枉法的嫌疑,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立委反而應該保護平民百姓的「個人資料」避免曝光,這才是民代的責任。

4、 民意代表的主要工作,不是揭弊,是為政策辯論。如果有官商勾結的事情,可以交由司法單位調查,不必自己當偵探、做秀。如果官員昏庸無能、行政效率不彰,當然砲轟權貴,這也不違反言論自由。

5、 對權貴階級,立委、媒體愛怎麼爆就麼爆。如果財團與政要官商勾結,那兩隻都是權貴階級,當然可以公開其個人資料。這是《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常識。

6、 問題是,什麼叫做「權貴階級」?法律上必須要有清楚的定義

7、 新聞媒體與立委,對於平民百姓、社會弱勢要多加關心,但也不能隨意公開其「個人資料」。在憲法的架構下,媒體與民代都是「公僕」,都是幫國家主人跑腿的,沒有資格隨意公開「國家主人」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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