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唱不出國歌

馬英九政績336

【摘要10.18.2010蘋論】在很多人痛批中國人來到的地方公立機關就會拿下國旗「自侮」以諂媚對方聲中,教育部長吳清基發言要求中小學恢復「唱國歌」,以培養愛國情操。

但是,台灣很多人對唱國歌相當冷淡,這現象不能拿別的國家來比,因為經過多年的威權統治,國歌代表著戒嚴統治的幽暗記憶、令人不快的記憶。

國歌內容與台灣毫無關連,沒有親切感與在地感。而且在自由主義的潮流裡,國旗、國歌都不是那麼被看重,也被當做集體或法西斯的符碼

此外,國旗、國歌也被認為是國民黨的旗、歌,是強制加在台灣人民頭上的外來符咒

其實,我們國歌歌詞寫得文白夾雜,國歌與現狀嚴重脫節,難怪很多人不愛唱。所以不必硬性規定要唱,愛唱的唱,不愛唱的就不唱吧。

李鈞震:

1.      不能在國際場合出現的台灣國歌、國旗,實在沒有值得尊敬的地方。但是基於尊重「言論自由與人權」,有人愛舉、愛唱,就讓他們自由發揮吧!只要不影響大眾的正常生活作息就可以。

2.      基於尊重「言論自由與人權」,教育部強制百姓唱國歌,警察強制沒收國旗,民進黨逼國民黨在中國人前要舉國旗,實在是獨裁者的作法,不符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

3.      台灣的族群眾多,外籍新娘也多,加上數萬年前就生活在台灣本島的原住民與平埔族,現在國歌的內容不能反應真實社會現狀;只反應出少數族群的生活背景。

4.      「愛國教育、唱國歌」,屬於軍人、公務員的基本責任;但是對多數的社會大眾而言,就變成獨裁統治的洗腦工具。每個北韓人都會唱國歌,絕大多數的美國人都不會唱國歌。

5.      「國家」存在的目的與重點,不是要求百姓要愛國,更不是唱國歌、舉國旗;而是政府要非常努力地保障人權,百姓必須強制政府要有行政效率、政績

6.      在民主國家,一般百姓可以不愛國,去愛女神卡卡;但是政府與公務員一定要維護人權與法治,一定要有效率、有政績,否則就是貪腐、背叛國家

7.      軍人、公務員一定要愛國,要效忠百姓。但是民主國家,百姓有權力隨時「合法合憲地」推翻貪污腐化、侵犯人權的政府,重新建立新國家,重新制訂新國旗、新國歌,所以不需要太愛國。

8.      只要「台灣之光」愈來愈多,百姓自然產生光榮感,對於自己生長的土地自然戀戀難忘。只要未來歷屆教育部長都是諾貝爾獎得主,社會大眾自然支持政府。

9.      只要政府官員的行政效率超過新加坡,清廉度超越香港,台灣失業率亞洲最低,國立大學的學術水準超過日本東京大,體育競賽超越南韓,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超越法國,汽車製造超越賓士……,百姓對自己的環境自然產生光榮感,不必唱國歌。

 

馬英九:維護憲法、遵守憲法【秦蕙媛/中國時報2010.10.18摘要】馬英九總統昨以國民黨主席、前國代雙重身分,出席國民黨「五都選舉國民大會代表後援總會」成立。

 馬英九強調,憲法制度沒辦法保證哪個政黨能永遠執政,只能保證人民永遠做最後的決議,而他身為總統,第一個任務就是必須維護憲法、遵守憲法

參考資料:

中科案重創馬當局信譽

法官申請《集遊法》釋憲

考績法 不可行且違憲

肥黨自肥

笨蛋 問題不在國旗【摘要10.18.2010蘋果 黃帝穎】日前第3屆亞洲大學籃球賽在桃園開南大學舉辦,有同學拿國旗加油,卻被裁判制止,對此,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有人故意拿旗引紛爭」,似暗喻學生有「政治動機」,引爆話題。

而教育部長吳清基,則是在立法院答詢時明確表示,他不認同裁判作法,中國大陸隊伍到台灣都要承認台灣的主權獨立,承認台灣的國旗,學生愛國家是正確的事,公開力挺學生,遭民進黨立委嘲諷馬政府立場「自相矛盾」。

在正常民主國家,人民手持國旗用以表現其愛國意志,係「象徵性言論」之表現,此亦為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參照),所以人民拿不拿國旗,完全是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權選擇「積極表現」或「消極不拿」,這樣的自由受《憲法》高度保障。

但倘若國家禁止人民拿國旗,就是限制人民表現愛國意識之言論自由,屬「針對言論內容之限制」,又因拿國旗表現愛國屬於「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本受《憲法》高度保障,政府的限制將受到司法的嚴格審查(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參照),而推定違憲

從《憲法》的角度來檢驗我國有關國旗的規定,《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但人民藉由「侮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此係政治性質之「象徵性言論」表現,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及第644號解釋意旨,國家應盡最大努力保護人民的政治性言論,此亦包括以侮辱國旗表現不滿政府之象徵性政治言論,所以用法律限制人民不得侮辱國旗,應認違憲

以美國為例,美國堅持「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價值,尤其認為「政治性言論」係自由民主之憲政基礎,應給予高度保障,故美國法院在20年前的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案中,已依據《憲法》「言論自由」意旨,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之法律違憲

其後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美國司法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判決中再次宣告該法違憲,早在20年前,美國已確立了「言論自由」作為民主憲政與人權保障價值之根基,可見美國《憲法》寬容看待人民對國旗使用之「自由」,而嚴格檢驗政府對人民使用國旗之「限制」。

因此,民主國家重視的並不是國旗本身,而是政府對國旗的態度。陳雲林來台時,人民選擇拿國旗「積極表現」其愛國意志,卻遭政府驅離、沒收;而警察折毀國旗沒事,但事後人民藉由污損國旗表現其對於政府不滿,竟遭政府依《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起訴、判刑。

又當人民選擇消極不拿國旗時,政府卻跳出來質疑人民不參加國慶、不拿國旗就是不愛國,對照司法解釋「言論自由」之態度與美國《憲法》保障人民對國旗使用之高度自由,我國政府時而壓制拿國旗的人民,時而又要求人民拿國旗,可見問題不是出在國旗,而是出在政府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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