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冲政績13
〔摘要9.16.2010自由 曾韋禎、王孟倫/綜合報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已施行逾2年,金管會卻未積極研修相關監理法令,也未對債務協商建立監督機制,讓弱勢的債務人獨自面對債權銀行,
監察院昨糾正金管會,指金管會對相關監理法令的研修過慢,也未確實負起監理發卡的機構責任。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債清條例已施行2年有餘,信用卡管制的主要法規「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竟遲至今年2月才做修正;且金管會未通盤檢討卡債問題的成因,僅透過函釋進行個別管制;
對於違反相關辦法的發卡行,自2004年至今,只完成5件裁罰。足見金管會對相關監理法令的研修過慢,也未負起監理發卡的機構責任。
案文表示,金管會漠視發卡行以民法第205條為據,收取高於20%的法定利率;在債清條例施行後,也沒建立相關的監督法令或監督協商程序,讓孤立無援的債務人面對債權銀行,讓債務人只能選擇同意與否。
對於發卡行的不當催收行為,金管會更僅在民眾申訴後才查處,其裁罰或移送法辦之件數也過少,過於消極,實有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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