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法官聲請《集遊法》釋憲

野草莓啟迪84

【摘要9.10.2010 蘋果 丁牧群、許敏溶】國內首見法官針對《集會遊行法》聲請釋憲!本案起因前年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與民眾,沒申請就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

檢方將李視為聚眾首謀,依《集遊法》起訴求刑三個月,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原定昨宣判,卻突然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認為該法部分條文矛盾且違憲

曾發起野草莓學生運動的李明璁,昨聽判得知法官認為《集遊法》有問題,並聲請釋憲,欣慰說:「這不是我個人有沒有罪的問題,希望此事可讓台灣朝好的方向發展。」並呼籲全台法官對類似案件暫停審理,立委積極修改不符時代需求的法令,以免箝制民主發展

《集遊法》從1988年制定公布以來,有不少聲請釋憲案,但陳思帆(三十歲)是第一個聲請釋憲的司法官。

陳思帆指出《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刻集會遊行才能達到目的者,不受六天前必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是同法第十二條又規定,因前述情況向警方申請者,警方要在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第十二條還是限制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兩法條互相牴觸

另外,同法第八條規定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婚喪喜慶等集會遊行可以不必申請。陳思帆認為此法條未考慮活動是否可能妨礙秩序、交通,就獨厚這些活動,有歧視其他言論之虞。

且第2529條規定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若被警方制止仍進行,首謀者可處二年以下徒刑,連並未造成危險的和平集會也包括在內,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

李鈞震:

1.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維護人民的生存權益。公務人員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在於維護憲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障弱勢族群的生存條件

2.      人民的基本人權,就是監督執政權貴有沒有違憲?有沒有以大欺小、仗勢欺人?

3.      集會遊行,屬於弱勢族群對抗政府敗類的基本人權。基本上,警察沒有站在弱勢族群那一邊,而站在執政權貴那一邊就已經是違憲

4.      集會遊行的目的,到底是為什麼?為了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為了維護政治權貴的利益?以上次野草莓的事件,種種的證據顯示,國民黨的政治權貴與警察聯手以大欺小,踐踏弱勢族群的基本人權。

5.      政治權貴「以大欺小、仗勢欺人」,就是屬於社會敗類,金溥聰、蘇永欽、陳長文、馬英九、施明德、魏千峰一定不敢否認!

6.      紅衫軍為了國民黨政治權貴的政治利益,擾亂台北市的交通安全,完全無罪;李明璁教授,少數幾個人在不違反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的情況下,被判有罪。

7.      顯然司法院的司法官雙重標準,仗勢欺人,維護國民黨權貴的既得利益非常明顯。法官判案不公,當然也屬於社會敗類,李家同、曾志朗、翁啟惠絕對不敢否認!

8.      但是台灣絕大多數的學者,不敢為李明璁、鄭大為伸冤,顯然社會正義感不足,沒有浩然正氣。胡瓜、張菲、吳宗憲、小S一定不敢否認!

9.      台灣已經民主化二十年,竟然有這種不正義、維護既得利益的集會遊行法,當初制定這樣法條的國民黨籍立委,絕對是社會敗類!蔡詩萍、南方朔、王健壯、杜念中、阿男絕對不敢否認!

重啟改革的動力與共識【中國時報 溫家寶 2010.09.09摘要】評論解讀和平建設時期,執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而滋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和制約。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會改變,就會「人亡政息」,這是我們面臨的極為嚴峻的重大考驗。

參考資料:雨果啟迪1 笑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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