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啟迪84
【摘要9.10.2010 蘋果 丁牧群、許敏溶】國內首見法官針對《集會遊行法》聲請釋憲!本案起因前年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與民眾,沒申請就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
檢方將李視為聚眾首謀,依《集遊法》起訴求刑三個月,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原定昨宣判,卻突然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認為該法部分條文矛盾且違憲。
曾發起野草莓學生運動的李明璁,昨聽判得知法官認為《集遊法》有問題,並聲請釋憲,欣慰說:「這不是我個人有沒有罪的問題,希望此事可讓台灣朝好的方向發展。」並呼籲全台法官對類似案件暫停審理,立委積極修改不符時代需求的法令,以免箝制民主發展。
《集遊法》從1988年制定公布以來,有不少聲請釋憲案,但陳思帆(三十歲)是第一個聲請釋憲的司法官。
陳思帆指出《集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刻集會遊行才能達到目的者,不受六天前必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是同法第十二條又規定,因前述情況向警方申請者,警方要在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第十二條還是限制集會遊行必須事先申請,兩法條互相牴觸。
另外,同法第八條規定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婚喪喜慶等集會遊行可以不必申請。陳思帆認為此法條未考慮活動是否可能妨礙秩序、交通,就獨厚這些活動,有歧視其他言論之虞。
且第25、29條規定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若被警方制止仍進行,首謀者可處二年以下徒刑,連並未造成危險的和平集會也包括在內,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
李鈞震:
1. 國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權,維護人民的生存權益。公務人員存在的意義與價值,在於維護憲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障弱勢族群的生存條件。
2. 人民的基本人權,就是監督執政權貴,有沒有違憲?有沒有以大欺小、仗勢欺人?
3. 集會遊行,屬於弱勢族群對抗政府敗類的基本人權。基本上,警察沒有站在弱勢族群那一邊,而站在執政權貴那一邊就已經是違憲。
4. 集會遊行的目的,到底是為什麼?為了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為了維護政治權貴的利益?以上次野草莓的事件,種種的證據顯示,國民黨的政治權貴與警察聯手以大欺小,踐踏弱勢族群的基本人權。
5. 政治權貴「以大欺小、仗勢欺人」,就是屬於社會敗類,金溥聰、蘇永欽、陳長文、馬英九、施明德、魏千峰一定不敢否認!
6. 紅衫軍為了國民黨政治權貴的政治利益,擾亂台北市的交通安全,完全無罪;李明璁教授,少數幾個人在不違反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的情況下,被判有罪。
7. 顯然司法院的司法官雙重標準,仗勢欺人,維護國民黨權貴的既得利益非常明顯。法官判案不公,當然也屬於社會敗類,李家同、曾志朗、翁啟惠絕對不敢否認!
8. 但是台灣絕大多數的學者,不敢為李明璁、鄭大為伸冤,顯然社會正義感不足,沒有浩然正氣。胡瓜、張菲、吳宗憲、小S一定不敢否認!
9. 台灣已經民主化二十年,竟然有這種不正義、維護既得利益的集會遊行法,當初制定這樣法條的國民黨籍立委,絕對是社會敗類!蔡詩萍、南方朔、王健壯、杜念中、阿男絕對不敢否認!
重啟改革的動力與共識【中國時報 溫家寶 2010.09.09摘要】評論解讀和平建設時期,執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而滋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和制約。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會改變,就會「人亡政息」,這是我們面臨的極為嚴峻的重大考驗。
參考資料:雨果啟迪1 笑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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