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國會逐條審議 緩和ECFA違憲疑慮

ECFA啟迪77

〔摘要7.9.2010黃國昌、劉靜怡蘋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國會審議問題,目前的爭論多環繞著「究應『比照』條約案進行二讀的『包裹式表決』,抑或依一般法案『逐條審查』之三讀程序」。

然而,ECFA所引發的憲政問題尚不僅止於此,更為嚴重的是,其將觸及國家統治行為核心的權力,先委託私人行使,再進一步讓渡予由私人組成的「超國家」委員會掌控,已引發深刻的憲政問題。

將國家公權力之行政任務委託私人行使,雖非為我國《憲法》所禁止,且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所明定,惟此公權力授予私人行使,應屬例外,為貫徹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必須受到相當限制。

除了必須有「法律授權」以外,尚要求「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以及「僅得就權限一部分為之,不得為全部權限之委託」。更為重要的是,前述的要求,僅係就「一般性的行政權力」而言;

若涉及的係具有統治意涵的國家行為,本於統治行為之高度政治性以及所相應之民主正當性要求,性質上即根本不適於進行「權力委託」,否則將嚴重破壞憲政精神與《憲法》架構下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例如,即使法律授權,總統亦不能授權私人代為決定、提名大法官)。

準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關於:委託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名義,與中國政府或其授權民間團體簽署協議之規定,即必須進行嚴格的限縮解釋,否則不僅將僭越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容許性範圍,更將產生嚴重的違憲疑慮。

ECFA,姑且不論是否應將其視為「條約」案、不論一般「由行政首長或機關代表親自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是否果真僅能進行「包裹式的准否表決」,在未經國會「事前」「具體」授權之情形下,本質上即「至少」必須透過「逐條審查」之方式,由國會進行事後民主監督

否則將無從透過國會「事後具體個別」表示是否同意,一方面審視各個協議內容是否僭越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容許界限,一方面藉以修補未經事前具體授權的瑕疵

尤有甚者,ECFA11條有關「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機構安排,一方面允許身為私法人之海基會「指定代表」,一方面使該代表與另一國代表所組成之委員會掌控「解釋協議規定」等權限,已涉及國家統治權力之委託,顯有逾越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合憲性範圍之嫌。

因此,無論國會在具體審議過程中對ECFA其他條文之內容是否同意,就第11條之規定,則必須在國會審議「過程」中明確地予以否決,要求行政權絕對不得將此等具有統治行為意涵之權力,「讓渡」給一個由「內國私法人」與「外國私法人」共同推派代表組成之「超國家委員會」行使,否則將嚴重破壞我國的憲政秩序。

基於以上的理由,如果國會真的要「包裹式地表決」ECFA為避免造成高度的違憲疑慮,國會只能有「否決」這個選項!  【黃國昌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澄社社長;劉靜怡為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

 

條約案內容 立院有權修正 〔摘要7.9.2010自由黃維助〕馬英九總統與行政院長吳敦義都主張ECFA應比照「條約」案,立院只能准駁而不能修正

前立院法制局長羅傳賢昨指出,主張立院不能修正條約案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依法,立院議決之條約案的全部或「一部」提出覆議,就代表立院有權對條約案的部分內容,做出修正決議

馬吳均將ECFA與條約案的審議方式「掛勾」,打算藉此防堵在野黨對ECFA進行修正決議,迴避國會實質審查

羅傳賢指出,依憲法,立院有權議決「條約」案,而依立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行政院得就立院議決之條約案的全部或「一部」提出覆議,表示立院可對條約案部分內容做出修正的決議

法令才會賦予行政院在認為有窒礙難行的情況下,可對立院議決的條約案全部,或其「一部」提出覆議,所以並非行政部門目前所說,立院只能准駁而無權修正條約案。

至於ECFA等兩岸協議的定位,羅傳賢表示,ECFA並不是條約案,只能視為立院有權議決之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國會對ECFA的審議方式與權限,也應該不同於條約案

李鈞震:

1.     真正的民主,不是「少數服從多數」,而是「多數必須尊重少數」。如何「尊重」少數?

2.     讓少數族群1.有充分的發言機會,2.有完全的言論自由,3.實質審查所有條約的權力與機會。

3.     台灣的民主,許多人還停留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多數暴力思維中,這仍然是獨裁統治的思維模式。

4.     不論是條約、協議…,國會的少數都有實質「逐條審查」的權力。這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

5.     民主憲政,最重要的核心精神就是:禁止「以大欺小」,一定要避免權貴階級「恃強凌弱」。沒有「尊重」弱勢族群,就是「以大欺小」的不要臉行徑。

6.     《世界人權宣言》與民主國家的憲法,唯一的共同核心精神就是:禁止「以大欺小」。

7.     苗栗縣長劉政鴻的「大埔事件」,就是標準的獨裁者「以大欺小」的模式。

國民黨 何不主動提公投 〔班嘉明/台中市(醫師)中國時報2010.07.09摘要〕    立法院為了審議ECFA而濺血,未來不知還會發生多少慘烈的議事抗爭與街頭示威。政府實應學習哥斯大黎加主動提出「公投案」,終結相關紛爭。

    哥國在簽署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後,執政黨掌握了國會多數票,但遲遲不敢交付國會表決,因為哥國為了這項協定,也鬧到朝野抗爭不斷,即便國會勉強通過,恐怕社會動盪難平。

僵持不下之際,最高選委員突然核准反對黨人士提出的「公民啟動之公投案」,但連署期長達十個月,眼看協定的期限將至,恐來不及成案,結果執政黨主動在國會提出替代的「公投案」,及時交付「公民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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